*ST梅雁 (600868):广发成员 潜在利好
广发证券欲借壳延边公路已发生一年多,周五参股广发证券的吉林敖东、辽宁成大、公用科技、华茂股份突然被巨量买单封死涨停,广发证券一旦借壳延边公路获批,这几家公司的投资收益将可达50倍上下。看到如此的巨额收益,原持有广发证券1.68亿股的*ST梅雁(600868)决定拿起法律武器,5月13日宣布向广东省高院递交关于起诉深圳吉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公司与深圳吉富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书》无效;判令深圳吉富将原告所有的8.4%广发证券的股份返还给公司。1.68亿股广发证券以每股50元计算,价值80亿元上下,若*ST梅雁胜诉,全部或部份取回广发证券股权,都将是一个天文数字,类似的案例有罗牛山“反悔”涉嫌违规转让的处于禁售期的广济药业股份,结果协商后拿回33.4%,约2亿元的收益。现在*ST梅雁见到罗牛山“协商”都能拿回33.4%的收益,干脆愿意支付标的股份广发证券1.68亿股中的10%作为律师代理费,用法律武器追索广发证券8.4%股权。
据*ST梅雁披露,2004年9月13日,公司与深圳吉富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将持有的广发证券1.68亿股股份转让给深圳吉富,上述股份占广发证券总股本的8.4%。由于股权转让手续一直未获有关部门的审批,双方于2004年12月26日又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如因深圳吉富的证券公司持股资格审批等问题造成股权无法完成过户时,*ST梅雁同意深圳吉富将该股权转让给第三方。2006年6月期间,深圳吉富与他人分别签订了四份《股权转让协议》,将其与*ST梅雁《股份转让协议书》中涉及的股份全部转让了出去。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ST梅雁认为,深圳吉富在与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违反了有关规定,即“违反了《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这是指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转让要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因此该协议应是无效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是《股权转让协议》的附随协议,也应是无效协议。
*ST梅雁2004年把8.4%广发证券转让给深圳吉富并没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这部分股权原则上不能过户,*ST梅雁用法律追索广发证券8.4%股权,到底鹿死谁手,殊难预料。*ST梅雁已带上*ST的帽子,今年要非盈利不可,幸好公司拟于2008年9月3日之前在二级市场出售部分或全部所持有的粤水电股份,今年盈利应不成问题。另外*ST梅雁去年底通过标的为7.4亿元的债务重组,并藉此持有广东梅县梅雁矿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100%的股权。*ST梅雁要打官司讨回广发证券8.4%股权,下一步就看法院如何判了,有罗牛山的案例在前,*ST梅雁的胜算还是有一定机会的。
据*ST梅雁披露,2004年9月13日,公司与深圳吉富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将持有的广发证券1.68亿股股份转让给深圳吉富,上述股份占广发证券总股本的8.4%。由于股权转让手续一直未获有关部门的审批,双方于2004年12月26日又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如因深圳吉富的证券公司持股资格审批等问题造成股权无法完成过户时,*ST梅雁同意深圳吉富将该股权转让给第三方。2006年6月期间,深圳吉富与他人分别签订了四份《股权转让协议》,将其与*ST梅雁《股份转让协议书》中涉及的股份全部转让了出去。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ST梅雁认为,深圳吉富在与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违反了有关规定,即“违反了《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这是指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转让要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因此该协议应是无效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是《股权转让协议》的附随协议,也应是无效协议。
*ST梅雁2004年把8.4%广发证券转让给深圳吉富并没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这部分股权原则上不能过户,*ST梅雁用法律追索广发证券8.4%股权,到底鹿死谁手,殊难预料。*ST梅雁已带上*ST的帽子,今年要非盈利不可,幸好公司拟于2008年9月3日之前在二级市场出售部分或全部所持有的粤水电股份,今年盈利应不成问题。另外*ST梅雁去年底通过标的为7.4亿元的债务重组,并藉此持有广东梅县梅雁矿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100%的股权。*ST梅雁要打官司讨回广发证券8.4%股权,下一步就看法院如何判了,有罗牛山的案例在前,*ST梅雁的胜算还是有一定机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