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吧 > 权证吧 > 招行CMP1吧 > 正文
正在取读吧主信息 重试
发表新主题 | 回复 | 星吧总汇 | 精华总汇 | 热门总汇 | 专题总汇
申请星吧 | 帮助 | 公告 | 举报

起诉正式开始!!!! !!!!!!!!!!!!!!!!!!!!!!!!!!

北京的起诉工作已进入诉讼阶段,还需要一些上海方面朋友的支持,选择在北京诉讼和在上海诉讼区别不小,希望 上海的朋友们能够团结起来,在上海开展一些工作。
尽管证监会背景复杂,但我们的目标就是,即使赢不下官 司 ,也希望这场全国范围内的反不公正,呼唤民主,强烈谴责上证所强奸民意的事件能够引起高层关注,引起全 国股 民的公愤及强烈抗议!!!
基本观点就是:
创设违反《证券法》相关款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 条 证 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 平、 公正的原则。
对于“公开”没有做到预先告知即将创 设的份额 及创设人,每次创设都是在创设后公告违反了 “ 公开”原则。对于“公平”只允许少数券商创设,
极大损害了 中小投资者利益违反了“公平”原则。对于“公正 ”上交所允许创设,创设机构可以没有在二级市 场上实质买入 权证就能卖出打压价格后再买入。普通投资者没有同 样的做空机制违反了“公正”原则。
第四 条 证券发行、 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 守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机构 交易者与普通交易 者被分为可创设不可创设之别,违反了“交 易活动的 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的条款 。由于创设短期内改 变了发行时公告的流通总量违反了“诚实信用” 的原则
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 动,必须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
创设利用增加供给总量打压价 格本身就是“操纵证券市 场的行为”。上交所、创设机构不通过上市公 司及股东大 会就擅自创设权证就是“ 欺诈、内幕交易”。
第三 章  证券交易
第四十五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 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 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 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 买卖该 种股票。
广发 证券是580989的一级交易 商,却在2007-06-26创设了1亿份。而5809 89 的上市日是 2007-06-21日!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 列 手段操 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 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 买卖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众多创设机构就是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 联合 或者 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 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凭空 创设出莫 须 有的权证份数可以称为“以其他手段操 纵证券市场”?请支持的网友转发。
| 点击:1040
楼主 实用功能
1楼 实用功能
支持
2楼 实用功能
支持
3楼 实用功能
支持
4楼 实用功能
强烈支持
5楼 实用功能
应该支持
6楼 实用功能
支持,让zjh也知道人们的力量,让这些人下次不敢随便来了
7楼 实用功能
转眼之间灰飞烟灭啊
8楼 实用功能
告死这些狗娘养的,
9楼 实用功能
支持
10楼 实用功能
支持.
11楼 实用功能
支持支持支持
12楼 实用功能
支持支持
13楼 实用功能
坚持,既然权证有当日的涨停价,平什么又要规定上涨幅度超过多少给停牌,这样的话那个涨停价格放着干什么用?何谓公平???
14楼 实用功能
张了停盘,跌了不停,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15楼 实用功能
支持,留了6手,支持
16楼 实用功能
真的假的啊?
17楼 实用功能
我操!!搞他们!!赢不赢无所谓,关键是要他们经过法律的洗礼和审判!
18楼 实用功能
全力支持.
19楼 实用功能
起诉没用啊.
20楼 实用功能
第四十五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 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 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 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 买卖该 种股票。
广发 证券是580989的一级交易 商,却在2007-06-26创设了1亿份。而5809 89 的上市日是 2007-06-21日! 
发表回复
内容
 0/4000字符
链接
用户获取中……
 您的发言需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请您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证券之星 版权所有 Copyright©1996-2008 使用前请先阅读 用户协议